《危险产品(玩具)条例》(C.R.C., c. 931)*4条规定了包装要求,*7条和*8条规定了通用的机械物理性能要求,*13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在理解条例的要求时,需结合《危险产品法案》的条款,因为条例规定的具体要求,都是针对法案附录I*II部分中的某项具体产品而言。
机械物理安全性能
(一)包装和通用要求
《危险产品(玩具)条例》*4条规定,任何开口周长不到35.3 cm (14 in.)、用来包装玩具和儿童产品的软薄膜胶袋,厚度应大于0.019 mm,并应用以下警告或其它相同含义的文字清楚的表示出来:“**STIC BAGS CAN BE DANGEROUS. TO AVOID DANGER OF SUFFOCATION KEEP THIS BAG AWAY FROM BABIES AND CHILDREN.”即:“塑料袋可能造成危害。为了避免由此引起的窒息危害,应让婴儿和儿童远离塑料袋。”文字必须同时用英文和法文标识。
*7条规定,所有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得有小部件脱落。但是完全由软性纺织纤维材料组成的零部件除外。
*8条规定了各类机械物理安全要求,包括:
玩具外露的金属部分不能有利点利边;
玩具的金属线必须有保护或卷回,以避免露出尖端;
塑料玩具或玩具的塑料部件应足够厚,以免破裂露出利边。如果由于功能必须很薄,则应用刚性材料制成;
木质玩具的面、边、角要光滑处理;
玩具的玻璃部分的边、角要光滑处理;
所有紧固件(如钉子、螺丝钉等)要合理安装以免对儿童造成伤害;
折叠机构应防止突然倒塌导致夹伤儿童手脚;
玩具发条钥匙或上链机构应防止对儿童手指造成缠绕危险;
弹射玩具的弹射末端应该有保护头,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的拉力;
任何大小足够小孩进入,并且能用盖子或门关上的玩具(比如玩具箱),必须在相邻面有足够大小和数量的通气孔以避免窒息引起的危害;
承受儿童体重的玩具应有牢固的立面以免产生翻倒危险。
(二)对特定玩具的要求
条例*13条到27条规定了特定玩具的要求,其中与机械物理性能有关的条款是:
(1) 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
*13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上用于连接部件、衣服或饰物的紧固件,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不应暴露出利点利边;
*14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中使用的填充材料,应干净无害虫、没有坚固和锋利的异物、无毒无刺激;
*15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的口鼻等部件的较大尺寸不**过32 mm时,不能在拉力试验下脱落;
*19条:娃娃玩具或软体玩具中的发声部件如果是小部件,则在合理可预见使用中不应脱落。
(2) 推拉玩具
*21条:所有把手直径不**过10 mm (0.375 in.)的推拉玩具,除了满足机械、窒息、毒性、电和发热的要求外,还应在把手端部加保护头用以防止刺伤,且保护头应该能承受44.5 N (10 lb)的拉力而不脱落。
(3) 玩具蒸汽机
*22条:玩具锅炉应装有紧固的弹簧阀或其他安全阀,安全阀的操作压力不得**过周围大气压的1.5倍,但其设计承受压力应至少是周围大气压的3倍。
(4) 摇铃
*25条:在合理可预见使用时,摇铃不能有尖锐的金属丝暴露在外;用50 N (11.23 lb)的力或1 N·m (8.85 lb·in.)的扭力进行测试时,不得有部件被移除。
(5) 松紧带
*26条:为防止勒伤危害,所有连接婴儿车、婴儿床或者围栏的松紧带,伸长的长度不能**过750 mm (30 in.),或者不**过其自然长度的75%。
化学安全性能
随着新的《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将于2011年6月实施,原有HPA下属的实施条例将逐渐转为CCPSA下属的实施条例。在玩具的化学安全方面,目前已制定的条例是《玩具条例》(SOR/20117)和《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9)。
《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
《危险产品法案》(HPA)附录I的*I部分和*II部分分别列出了禁止类产品和限制类产品。但是在《加拿大消费品安全法案》(CCPSA)中,只有禁止类产品目录(附录II),而没有限制类产品目录。HPA的禁止类产品有31类,而CCPSA只有15类,这是由于某些禁止类产品已经通过修订整合到现有的实施条例中,或通过修订整合到新条例中,或将制定新条例。
在CCPSA规定的15类禁止产品中,没有涉及玩具。因为相关的规定已经/即将转移到实施条例中。
《玩具条例》(SOR/20117)
新《玩具条例》(Toys Regulations)*22至27条规定了玩具的化学安全要求,在*28至43关于特定玩具的要求中,也涉及化学要求。新条例将从2011年6月20日起实施。
新条例*22条规定了玩具中不能含有的7类物质,这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I部分*8条是一致的。这7类物质是:;甲醇或含甲醇1%以上的物质;石油产品或含石油产品10%以上的物质;苯;松节油或含松节油10%以上的物质;硼酸或硼酸盐;。
*23条规定了玩具表面涂层材料中的重金属含量,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I部分*9条是一致的。即玩具表面涂层中的铅含量不得**过90 mg/kg;锑、砷、镉、硒或钡元素的含量不得**标,即20℃下在5%溶液中搅拌10分钟时有0.1%溶出;不能含有任何形式的汞。
*24条与原《危险产品法案》附录I*I部分*24条是一致的,规定用于吹气的玩具等产品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能含有可直接进入口中的芳香族化合物、脂肪族化合物或其他**溶剂。
*25至27条与旧《危险产品(玩具)条例》*10至12条是一致的。玩具中含有的毒性物质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保证不会被吞食、吸入或被皮肤吸收;以10公斤体重的儿童来计算,玩具中毒性物质的总量应不**过急性口服或皮肤平均致死量(取较小者)的1%;毒性不**过附录2的规定。玩具中含有的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过敏剂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应保证不能接触皮肤;根据附录3进行测试时,不能是强腐蚀性、较度易燃或强过敏剂。供3岁或以下儿童使用的塑料食品包装材料或食品容器中,树脂、增塑剂、抗氧化剂、染料、色素等物质的含量不得**过1%;并且不能含有重金属、重金属化合物、*22或23条中规定的物质、邻苯二甲酸盐。
在对特定玩具的要求中,涉及化学安全的条款与旧玩具条例是一致的,即玩具娃娃和软体玩具所用的填充材料应无毒无刺激;指画颜料必须是水基颜料。与就条例相比,不再要求指画颜料不能含有毒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易燃剂或过敏剂,因为这已经在*26条中规定了。
《儿童珠宝条例》(SOR/20119)
2011年2月,加拿大发布了新的《儿童珠宝条例》(Children’s Jewellery Regulations),规定从2011年6月20日起,供15岁以下儿童佩戴的珠宝首饰中,总铅含量不得**过600 mg/kg,可溶性铅不得**过90 mg/k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