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之宝SRS小物体测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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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之宝SRS小物体测试规范1 目的此规格的目的在于减少由于小零件对儿童造成的摄入或吸入窒息危险。满足本规范将确保符合F963,CCPSA,EN71和ISO8124。2 范围2.1此规格适用于所有预期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孩之宝产品,包括但不**于下列产品:2.1.1预期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挤压玩具,出牙器,童床练习玩具,童床健身玩具,童床悬挂玩具,供装在童床、婴儿推车游戏围栏或童车上的玩具,推拉玩具,敲打玩具,积木块与堆垛玩具,浴盆玩具,玩水池和沙滩玩具,木马,钟琴和音乐球及旋转木马,玩偶盒,填充的、毛绒的及植绒动物其他造型的玩具,学龄前玩具,拼图玩具;预期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乘骑玩具;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婴儿和简单的玩具家具,如童床,婴儿推车、宝宝安全带、学步车、游戏围栏或童车;预期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娃娃,如婴儿娃娃,碎布娃娃,豆袋类娃娃,填充的毛绒动物,供手持或搂抱的身体柔软的婴儿娃娃和人物娃娃、面貌简单的纺织娃娃;预期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卡车、汽车或其他车。此外,这些产品包括预期的、销售或标签标识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2.1.2儿童服饰和附件,比如:鞋带孔,纽扣;2.1.3毛球2.2本规格适用于所有预期供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孩之宝产品中的小球和弹珠。2.3本规格适用于预期供3岁以上儿童使用的以下孩之宝公司产品(或部件):2.3.1正常使用或可预见的滥用中,通常被认为可放入口中的物件(如哨子、钉子、别针、牙签等)。本规范包括所有预期放入口中的物件,而非在特定区域才会放入口中的物件。2.3.2形状、气味、颜色、外观、体积或大小等易使人特别是儿童误认为是真实食物的模拟食物,导致放入口中并吮吸或吞咽。2.3.3柔软的和/或可咀嚼的和/或放入口中咀嚼时有舒适感或特殊感觉的物品(如橡皮垫圈;可黏在舌头上的中空物品;咀嚼时可发声的物品等)。2.3.4弹射物(孩之宝弹射玩具规范参照SRS-045)注:一般按照产品测试计划中的测试年龄级别确定是否使用本规程。部分产品测试计划上要求的测试年龄级别与包装标识的年龄级别不同。2.4本规范适用于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尺寸变化的膨胀材料,无论年龄等级。 3 豁免3.1磨损后具有完整功能的书写工具如正常磨损的蜡笔和粉笔豁免小物体(或他们必定不会被认为是小物体)。无书写功能的仿制蜡笔、粉笔和其他书写玩具不被豁免。3.2饰品、食用和卫生产品,如别和回形针,发夹,牙签,水杯,盘子和食用器皿由高级质量部经理批准豁免。玩具产品中的饰品、食用和卫生产品(如洋娃娃上的发夹),不被小物件规格豁免。产品如音乐牙刷若除卫生功能外,具有玩耍功能不能被豁免。3.3DVDs,留声机唱片和磁盘。3.4造型粘土或类似物品。3.5由织布、线、绒毛、弹性绳和细绳(不包括小球)组成的碎片或部件。由毛毡制成的纺织品部件必须由高级质量部管理人员批准。魔术贴不包括在豁免范围。3.6书籍或其他纸制品。 4 定义4.1小球设计或预定用来抛、拍、踢、滚、投掷或弹跳的球形、卵形、椭圆形的物品,且要么非性附着于另一物品或玩具,要么通过绳子,电线或类似材料用吉星连接在玩具上。“小球”包括任何以平面相连的多面体、卵形或椭圆形、设计或预定用作球的新颖小巧的物体。本定义不包含及类似物品,因为传统观念中他们普遍不被认为是球,封闭在弹珠游戏机、迷宫或类似的容器中的球也不在本定义范围内。4.2弹珠由硬质材料,如玻璃,玛瑙、石头或塑料制成的球。这些球被用在儿童游戏中,一般用做游戏部件或做标记用。本定义不包括密封于玩具或游戏机中的弹珠。4.3纸作为纸或纸板销售的、单位面积质量不**于400g/m2的材料。注:普通规格的薄书写纸张是豁免的,但纸板和拼图游戏的压层纸板不被豁免。4.4毛球长的或多股纤维、绳线以中心缠绕,并梳理形成一个球状物。也包括内有填充材料的球形附件。4.5膨胀材料 与水接触后,任何尺寸膨胀**过接收状态尺寸50%的所有玩具、玩具部件或材料。 5 规格5.1小物体规范5.1.1使用和滥用测试前规范5.1.1.1按照7.1.1条款测试时,玩具及其部件不能完全容入孩之宝较大尺寸的小物体筒(图B2)或CPSC/CEN规定的小物体筒(图B1)。5.1.1.2带有涂层的塑胶标签不能用于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必须附有标签,应用纸质标签用于该类玩具中。5.1.2使用和滥用测试后规范5.1.2.1玩具上不能有可以完全容入CPSC/CEN规定的小物体筒(图B1)中的部件、碎片、小块脱出。5.2小球测试规范5.2.1使用和滥用测试前规范5.2.1.1按照7.2.1条款测试时,不能有可以完全通过孩之宝较大尺寸的小球测试器(图B4)的小球或毛球。5.2.1.2供4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玩具中不能带有含细绳的小球。5.2.2使用和滥用测试后规范5.2.2.1不能产生可完全通过孩之宝较大尺寸的小球测试器(图B4)的小球或毛球。5.3纽扣5.3.1属于孩之宝小物体的纽扣必须满足SRS001附录A,10.1的设计要求。5.4眼睛、鼻子或其他附件5.4.1属于孩之宝小物体的眼睛、鼻子或其他附件必须满足SRS001附录A,10.2的设计要求。 5.5膨胀材料 5.5.1当按照7.3.1至7.3.7章节评估时,孩之宝公司的玩具和玩具的可触及部件,无论是接收状态或按照产品测试计划使用和滥用测试后,不应由膨胀材料组成或出现膨胀材料。 注:如果玩具或玩具部件封闭在浸泡时预定被破坏的材料中,在移除被破坏材料前后,膨胀材料都应满足本规范的要求。 6 测试仪器6.1CPSC/CEN小物件筒—参见图16.2孩之宝较大尺寸的小物体筒—参见图26.3CPSC/CEN小球测量器—参见图3注解:此测量器仅使用在产品标签,参见SRS-070、SRS-086和SRS-101获取更多信息。6.4孩之宝较大尺寸小球测量器—参见图46.5 1.25磅(0.567kg)重量块—参见图56.6 端部直径为0.512英寸(13mm)的平头测量器—参见图66.7三角重块—参见图76.8可触及探头—参见图8 7 测试程序7.1小物体测试程序7.1.1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前操作程序7.1.1.1在不施力的情况下,以任一方向将玩具放入孩之宝较大尺寸的小物体筒。7.1.1.2将玩具或部件放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图1),使用图5所示的1.25磅(0.567 kg)重块施加在玩具或部件上,如果玩具或部件不能完全容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则7.1.1.3将上述同一玩具或部件放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图1),使用图6所示的端部直径为0.512英寸(13mm)的平头压力规对玩具或部件施加1.25磅(0.567 kg)的力,如果玩具或部件不能完全容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则7.1.1.4将上述同一玩具或部件放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图1),使用图7所示的三角重块对玩具或部件施加1.25磅(0.567 kg)的力,判断玩具或部件是否完全容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注:每次测试时都要将玩具或部件取出,重新放入小物体测试筒。7.1.2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程序7.1.2.1测试计划中*5条款有完整的测试内容。7.1.3正常使用或滥用测试后操作程序7.1.3.1在正常使用和滥用过程中从玩具上脱出的部件、碎片或小块(除了3.0豁免的以外),放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使用图5所示的1.25磅(0.567 kg)重块施加在玩具或部件上,如果部件、碎片或小块不能完全容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则将上述同一部件、碎片或小块放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图1),使用图6所示的端部直径为0.512英寸(13mm)的平头压力规对玩具或部件施加1.25磅(0.567 kg)的力,如果玩具或部件不能完全容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则将上述同一部件、碎片或小块放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图1),使用图7所示的三角重块对玩具或部件施加1.25磅(0.567 kg)的力,判断玩具或部件是否完全容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7.1.3.2 如果产品或产品上的部件部分容入图B1所示的CPSC/CEN小零件筒,或通过以下操作容入CPSC/CEN小零件筒,使用图5所示的1.25磅(0.567 kg)重块施加在玩具或部件上,如果玩具或部件不能完全容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则将上述同一玩具或部件放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图1),使用图6所示的端部直径为0.512英寸(13mm)的平头压力规对玩具或部件施加1.25磅(0.567 kg)的力,如果玩具或部件不能完全容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则将上述同一玩具或部件放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图1),使用图7所示的三角重块对玩具或部件施加1.25磅(0.567 kg)的力,判断玩具或部件是否完全容入CPSC/CEN的小零件筒。注:分离的织物毛匹,如果它们附在或包含小零件(如珠子、硬质物、纽扣或其他相似部件),如果这些小部件“附加在”在织物毛匹上能完全容入在CPSC/CEN小零件筒,本要求是不合格的。7.2小球测试程序7.2.1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前操作程序7.2.1.1将小球、弹珠或毛球放置在如图B4所示的孩之宝较大尺寸的小球测试器中,作用在小球、弹珠或毛球上的力仅是其自身重力。7.2.2 正常使用和滥用测试程序7.2.2.1测试计划中*5条款有完整的测试内容。7.2.2.2毛球拉/扭力测试如下:按照SRS-006描述的扭力和如下所述的拉力测试。拼缝钳应有一个Ø0.75 inch (19mm)的圆盘。一个拼缝钳夹住毛球,另一个拼缝钳夹住玩具材料。在5s内施加SRS-006中要求的力度并保持10s。应考虑在较不利的方向施力。7.2.3正常使用或滥用测试后操作程序7.2.3.1将任何脱出的小球、弹珠或毛球放置在如图B4所示的孩之宝较大尺寸的小球测试器中,作用在小球、弹珠或毛球上的力仅是其自身重力。 7.3膨胀材料测试程序 7.3.1按照产品测试计划中施加所有使用和滥用测试,以确定需进行本规范要求评估的部分和/或部件。 7.3.2在所有测试之前,将玩具或玩具部件放在(21±5)[(69.8±9)]、相对湿度40%~65%的环境中预处理至少7小时。 7.3.3使用精度为0.1mm(0.004inch)的卡尺或其他合适的测量工具,测量并记录玩具或玩具部件所有尺寸(x、y、z)。 测量上述7.3.2章节预处理后的“接收状态”的尺寸,和按照本规范后续章节后的“浸泡后”尺寸。 7.3.4将玩具或玩具部件持续完全浸没在(37±3)[(98.6±5.4)]的去离子水中。对于出现浮力的玩具或玩具部件,在玩具或玩具部件上放置重块(刚好足够重量使其完全淹没)。 注:注意玩具或玩具部件与容器的侧面或底面的接触应达到较小。 7.3.5保持浸泡72小时,测量按照7.3.3章节第6、24、48和72小时的“浸泡后”尺寸。 7.3.6如果玩具或玩具部件任一时间间隔内,任一尺寸膨胀**过接收状态(7.3.3章节)尺寸的50%,该玩具或玩具部件确定为含有或会暴露膨胀材料。 7.3.7在所有测量的时间间隔内,如果玩具或玩具部件的所有尺寸膨胀小于等于接收状态(7.3.3章节)尺寸的50%,该玩具或玩具部件确定为不含或不会暴露膨胀材料,并且不要求继续本规范的其他测试。 附录A-设计要求10 设计证明10.1钮扣:属孩之宝小物体的钮扣可用于孩之宝的填充玩具,用于3岁以下儿童服饰上的钮扣应满足以下所以要求:10.1.1仅能使用四个孔的钮扣。10.1.2必须使用车缝。10.1.3车缝线的拉力强度必须≥ 4.5 lb (2.04 kg)。10.1.4钮扣上缝线颜色与钮扣颜色必须有明显对比。10.1.5纽扣必须使用两部不同的机器缝纫两次。核实证实使用的不同颜色的线。个线被缝纫时应该对比纽扣本身的颜色,*二根线缝纫线时应该不同的对比颜色。10.1.6为了遵循孩之宝安全规格要求(如:SRS-006和任何其他相关规格),纽扣必须被备用材料如补丁、斜纹带等加固。10.1.7备用材料必须系在原色纺织布上,以使当主要纺织物破损后,纽扣可从产品上脱落。这可以通过熔接、粘贴、缝纫等方法来实现。10.2眼睛、鼻子和其他附属物:所有孩之宝小部件必须遵循设计描述如图9、10所示的眼睛、鼻子和其他附属物(除了纽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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