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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电视机和显示器能效ERP条例(EU) 2019/2021更新
EASA于2019年6月11日发布了关于无人机的规则,以确保其在欧洲的安全使用。
欧洲无人驾驶飞机规则在**委派的法规(EU)2019/945和**实施法规(EU)2019/947中制定。这些规则将从2020年6月开始适用。
符合以下规格的玩具无人机将被归类为C0无人机系统(UAS):
2.水平飞行较大速度为19 m / s
3.起飞点以上的较大可到达高度限制为120 m
起飞质量更高,速度更高,可达到的高度更高和/或配备了摄像头的玩具无人机的分类将有所不同,可能需要授权。
归类为C0的无人机属于“开放”类别,不需要事先授权。
UAS分为三个级别:
“ 开放 ”类别是UAS运行的类别,考虑到所涉及的风险,不需要在运行之前获得主管当局的事先授权或UAS经营者的声明
“ 特定的 ”类别是UAS的操作类别,考虑到所涉及的风险,在操作发生之前,需要主管当局授权,并要考虑到操作风险评估中确定的缓解措施,但某些标准情况除外。运营人声明是足够的,或者当运营人持有具有适当特权的轻型UAS运营人证书(LUC)时
“ 合格 ”类别是指UAS操作的类别,考虑到所涉及的风险,需要UAS,有执照的远程驾驶员和主管当局批准的操作员进行认证,以确保适当的安全水平
无人机(UA)“开放”类别有三个子类别A1,A2和A3。A1子类别包括C0和C1无人机。
C0类无人机需要使用UA类标识标签进行标记:
除了类别识别之外,所有无人机都需要遵守CE标志规定,例如:CE认证标志EC符合性声明,名称和地址,技术文档。所有UAS都需要带有一的序列号以进行识别。
玩具无人机应同时符合(EU)2019/945法规和《玩具安全指令2009/48 / EC》。
较大起飞质量(MTOM)小于250g的A1子类别无人机(包括有效载荷)在2022年7月1日投放市场后将继续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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