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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新增法规EU 2019/1020 若无合规负责人将视为违法
2019年6月11日,欧洲航空安全局(EASA)发布了欧洲无人机通用法规,以确保其在欧洲的安全使用。
欧洲无人机规则根据欧盟**授权条例 (EU) 2019/945和**实施条例(EU) 2019/947制定。 这些规则将从2020年6月开始适用。
符合以下规格的玩具无人机将被归类为C0无人机系统(UAS):
• 较大起飞重量(MTOM)包括有效载荷,小于250克
• 较大飞行速度为19 m/s
• 距离起飞点的较大高度限制为120 m
起飞重量更大,速度更快,可达到的高度更高和/或配备了摄像头的玩具无人机的分类将有所不同,可能需要授权。
归类为C0的无人机属于“开放类”,*事先事先授权。
UAS分为三个类别:
1.“开放类”是指考虑到所涉及的风险,此类无人机运行不需要在运行开始之前事先获得主管当局的授权,也不需要无人机运营人作出声明;
2.“特许类”是指考虑到所涉及的风险,此类无人机运行需要在运行开始之前获得主管当局的授权,并在进行此种授权时会考虑到运行风险评估中所确定的缓解措施,除非在某些标准场景下,由运营人作出声明即可,或者运营人持有轻型无人机运营人证书(LUC)和适当的特权;
3.“核准类”是指考虑到所涉及的风险,此类无人机运行需要无人机审定证书、持照遥控驾驶员以及经主管当局批准的运营人,以确保适当的安全水平。
“开放类”无人机(UA)有三个子类别A1,A2和A3。 A1子类别包括C0和C1无人机。
C0类无人机需要使用UA类标签进行标记:
除了类别识别之外,所有无人机都需要遵守CE标志规定,例如:CE标志EC符合性声明,名称和地址,技术文档。 所有UAS都需要带有一的序列号以进行识别。
玩具无人机应同时符合法规(EU) 2019/945和玩具安全指令2009/48/EC。
包括有效载荷的较大起飞重量(MTOM)小于250g的A1子类别无人机在2022年7月1日投放市场后将继续运行。